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包括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為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四,與失業保險金一并按月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應當在失業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并且醫療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情況下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支付限額以十二個月為周期累計計算,最高支付限額不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四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本人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但是,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住院醫療補助金:1、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2、因交通事故負傷及其后遺癥的;3、發生醫療事故及其后遺癥的;4、因本人違法行為導致傷病的;5、按照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因工傷、職業病傷病復發住院治療的,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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