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最重要的人身保險,壽險可保障由于不可預測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經濟負擔,是家庭經濟支柱保障家庭經濟安全的有效手段。不過需留意的是,壽險保額不是越高越好。
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身故受益人可參考以下流程完成理賠:
報案(通過保險營銷員或熱線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籌備索賠材料)→申請(通過保險營銷員或前往柜面辦理,遞交索賠材料)→審核(理賠人員對收到的理賠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保險公司調查(若初審中發現有異常情況的提起調查)→保險公司通過調查做出是否理賠的決定→(如有)支付保險金。
在壽險(身故)的理賠過程中,受益人一般需提交如下索賠材料:
1)保險合同原件;2)壽險理賠申請書;3)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4)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明;7)保險公司所需的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比如醫院住院死亡的出院小結、搶救車死亡的搶救站相關搶救記錄、門急診病歷等等。
專家支招
Q:壽險的保額是否越高越好?
A:多數投保人購買壽險的目的是通過死亡保險金的給付,使在經濟上依賴被保險人的人在被保險人去世后,生活能保持與以前相仿的水平。因此,消費者購買壽險時保額并非越高越好,一般建議可通過計算生命價值和家庭需求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壽險保額。其中,生命價值法則是以一個人的生命價值作為依據,來考慮應該購買多少保額的保險。在計算出生命價值后,被保險人還可適當考慮家庭需求情況,即當事故發生時它可以確保家人的生活準備金總額。具體計算方式是,將家人所需生活費、教育費、供養金、對外負債、喪葬費等,扣除既有資產,所得缺額作為壽險保額的估算依據。
Q:如被保險人自殺身故,受益人是否還能進行壽險理賠?
A: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在實際理賠過程中,壽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后兩年內自殺的,保險公司不會按照保險金額進行理賠,僅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若被保險人在兩年后自殺的,保險公司需按照保險金額向受益人進行理賠。雖然現行規定下可能存在蓄意自殺騙保的行為,但是自殺意圖能夠持續兩年期限并最終實施的可能性很小,投保人壽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對自殺一概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受益人可能因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而陷入生活困難境地,這不符合保險的目的。而且,保險公司計算保險費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種死亡因素,自殺也在其中,若保險公司對所有的自殺都不賠付,則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與其承擔的給付責任是不對等的。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