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分攤制度是海上保險的萌芽。海上保險是海上貿易產生與發展的產物。航海是一種很大的冒險,于是在當時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種習慣,即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放棄貨物所引起的損失由獲益的各方共同分攤,這就是“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原則。這一原則后來為公元前916年的《羅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規定為“凡因減輕船舶載重而投棄入海的貨物,如為全體利益而損失的,必須由全體分攤歸還”。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因為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體現了損失分擔這一保險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認為是海上保險的萌芽。
共同海損分攤制度是海上保險的萌芽。海上保險是海上貿易產生與發展的產物。航海是一種很大的冒險,于是在當時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種習慣,即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放棄貨物所引起的損失由獲益的各方共同分攤,這就是“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原則。這一原則后來為公元前916年的《羅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規定為“凡因減輕船舶載重而投棄入海的貨物,如為全體利益而損失的,必須由全體分攤歸還”。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因為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體現了損失分擔這一保險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認為是海上保險的萌芽。十五六世紀的海上保險是人身保險的萌芽。在海上保險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后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做貨物投保海上保險,實際上是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來船上的船長、船員也可投保。到了16世紀,又發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盜綁架而支付的贖金。這些被認為是人身保險的萌芽。
共同海損分攤制度
共同海損分攤制度是海上保險的萌芽。海上保險是海上貿易產生與發展的產物。航海是一種很大的冒險,于是在當時地中海航行的商人中形成了一種習慣,即為了船、貨共同安全而放棄貨物所引起的損失由獲益的各方共同分攤,這就是“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原則。這一原則后來為公元前916年的《羅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規定為“凡因減輕船舶載重而投棄入海的貨物,如為全體利益而損失的,必須由全體分攤歸還”。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因為共同海損分攤原則體現了損失分擔這一保險的基本原理,因而被公認為是海上保險的萌芽。十五六世紀的海上保險是人身保險的萌芽。在海上保險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后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做貨物投保海上保險,實際上是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來船上的船長、船員也可投保。到了16世紀,又發展到承保旅客被海盜綁架而支付的贖金。這些被認為是人身保險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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