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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合同介紹,責任保險合同相關知識。

一、責任保險合同的概念,責任保險合同指的是什么意思,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責任保險合同是指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在提出賠償請求時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出現在18世紀末。無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在東方國家,保險人代表受害人(被保險人)對受害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特點,使保險人自成立以來受到世界各國的批評。然而,為了適應社會生活的城市化,特別是制造業和運輸業的高速發展,其增長率令人驚嘆。目前,責任保險已成為國際保險市場上的一項重要業務,是衡量一國保險業發展與否的一項重要指標。因此,責任保險合同成為社會成員向保險人轉移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手段。

二、責任保險合同標的

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而第三者又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1.責任保險的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之分。責任保險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責任,一般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違約責任,在責任保險中一般是不給予承保,但經過特別約定的可以承保。

2.責任保險的責任是一種對他人的賠償責任

責任保險的責任是指投保人給他人造成損失后,他人要求投保人進行賠償,而按照法律規定投保人又必須承擔的責任。因此,如果投保人自己給自己造成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投保人雖給他人造成了損失,而他人又沒有向投保人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對于投保人的賠償不予接受時,保險人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沒有自己的損失也就等于沒有承擔責任,因此,無損失即無補償。

3.責任保險的責任系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羅馬法原則至今仍是各國民法的一般原則,行為人因過失而使他人受損,理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責任以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為限。如果第三者的損害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則不屬于責任保險的范圍,否則責任保險將產生助長侵權行為甚至鼓勵犯罪的副作用。因此過錯責任是責任保險所承保的主要責任風險。

與過錯責任不同,不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依法應當對他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損害的后果或事實是決定民事責任的決定性因素。例如,許多國家在《雇主責任法》、《產品質量責任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亦是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風險。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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