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業務中,有些技術人員在辦理財產保險業務時,對項目的保險條件考慮得比較充分和深入,但對保險財產的確定卻很少考慮。這很容易導致對財產的特殊保險的需要,因為保險單上沒有特別約定,也沒有承保;對于非保險財產的規定和客戶沒有保險利益的財產,也沒有從保險單中刪除。這樣直接導致的結果是一旦發生索賠,極易發生保險雙方的爭議。客戶會認為,其所希望投保的財產,由于保險公司未作特約承保,不負責賠償;而保險條款規定的不保財產未在投保前明確告知剔除,還收取了相應的保費。
那么如何正確界定保險財產的范圍呢?根據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法的相關要求,企業的保險財產應滿足三個條件:
<P>一、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享有保險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損壞(或喪失)或因責任的產生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保險標的的安全或免于責任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存在上述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具有可保利益。具體地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損失,或者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而免受損失的利害關系。可保利益一般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二、投保財產不屬條款所列不保財產范圍
企財險條款中明確列明了各項不保財產,如土地、機動車、有價證券、技術資料等不保財產的金額,在協助客戶辦理投保時應告知客戶予以剔除,避免無效投保。
三、投保財產屬于條款所列特約承保財產范圍,例如:金銀、珠寶、古書、古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由于此類財產價值高,風險特殊,因此在協助客戶辦理投保時要求保險雙方就其價值和賠償方式進行特別約定,并在保單特約欄目中注明。根據條款要求,特約承保財產如果未在保單中作特別約定,則視同不在承保財產之列。
只有通過這三個層次的篩選,才能將企業的財產認定為保險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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