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團體意外保險后,工人楊某在一場車禍中喪生。他的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但被拒絕賠償。近日,禪城區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向楊某家屬支付1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楊某進入公司的第二天,公司為他購買了團體事故保險,但不幸的是,他第二天死于車禍。楊的家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險期間為由拒絕賠償。最近,禪城區法院對這起奇怪的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保險公司向楊某家屬賠付10萬元保險金。
今年3月2日,楊某加入順德一家電器公司。3月4日,工作的第三天,楊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受傷后,楊的家人得知順德一家電力公司為員工購買了10萬元的團體意外保險。
但楊某只是上了兩天班而已,公司有無為楊某買保險呢?經過公司查實,在楊某入職的第二天就已向保險公司申請增加其為被保險人之一,這對楊某一家來說可能是不幸中的萬幸了,楊某家屬據此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后認為,其在收到投保人順德某電器公司的增減被保險人的申請后,于3月6日出具了《保險合同同期增、減人批單》,而楊某發生車禍的時間是3月4日,即事故發生時間并不在保險責任期間,所以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應在3月3日收到順德市電力公司變更被保險人的申請后及時審批。但保險公司直到3月6日才批準增加楊某為被保險人。投保人交納了保費,履行了合同義務,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應依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理賠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