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結婚期間,張先生和王女士為王女士的父親投保了夫妻共同財產。受益人是王女士。兩年后,王女士的父親死于一場事故。王女士得到了保險賠償,但很快婚姻就破裂了。張先生得知后,向王女士提出之前的保險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投保,自己應分得一半的保險金,但王女士堅持受益人只寫了自己的名字,所以張先生無權得到保險金,雙方各執一詞。究竟是誰的觀點正確呢?
觀點一:在結婚期間,張先生和王女士還為家人購買了保險,他們經過商量以后決定為王女士的父親投保了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父親去世后,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受益人是王女士,但他們現在仍是夫妻,所以張先生有權分享一半的保險費。
觀點二:本案指定受益人為王女士,故保險歸王女士所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先生無權要求分保。
那么,保險受益人得到的保險金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請看專家們給出的解答與建議。根據《保險法》第18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受益權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險合同所享有的保險金的請求權。
(1)受益權是固有權利還是繼受權利?
受益權來自保險合同,而非“繼受”而來。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屬一人時,受益權之固有性不言自明。即使當受益人和被保險人不屬同一人時,受益權之固有性也無須爭論,因為人身保險的目的往往是為他人(受益人)的利益而購買的保險。
(2)受益權可否等同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遺產的權利,其性質屬于繼受權,因此受益權不是繼承權,保險金不屬于遺產,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處理。保險金會成為遺產的情況是指,確定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后又無受益人時保險金給付的對象問題,解決此問題的方式按遺產處理方式,即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成為受益人。
(3)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一方財產的區分
本案中的保險金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這是由保險受益權的性質決定的。因此張先生無權要求分割保險金,但有權要求王女士返還為其父親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部分。
提示:保險由受益人獨立享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提供保險之前,應考慮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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