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外孕這種異常妊娠與保險密切相關。幾年前,孫小姐在上海與一家人壽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明天的保險合同,附加了住院和醫療生活津貼保險。保險條款規定懷孕、流產和分娩為保險公司的豁免。前年2月,孫小姐突然感到腹部疼痛,經醫生診斷為宮外孕,孫小姐為此花費了4400多元的醫療費。病愈后,孫小姐為理賠一事與保險公司交涉,但被保險公司拒絕。為此,孫小姐把對方告上法庭。
孫小姐認為,宮外孕是一種病理性疾病,不是正常妊娠,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豁免范圍,因此應將其作為一般疾病予以賠償。保險公司不反對孫小姐治療異位妊娠。但辯稱,根據權威解釋,妊娠就是懷孕,其中包括正常妊娠和異常妊娠,宮外孕是懷孕的一種異常情況,所以不同意理賠。
對于以上案例中的情況,我們一起來看看法院的審理情況是怎么樣的吧,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指定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依法享有理賠保險金的權利,而孫小姐的宮外孕是異常妊娠,從屬于懷孕概念之內,既然合同中把懷孕約定為免責范圍,宮外孕就不屬于保險理賠之內。故法院對孫小姐訴請不予支持。
但天津的王女士的遭遇正好相反。天津市民王女士投保一款醫療保險,在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免責條款寫明: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墮胎、避孕、絕育手術,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2005年,王女士因病住進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定點醫院進行救治,該院出具診斷證明書確認王女士為宮外孕、卵巢妊娠。王女士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5000余元。但保險公司認為該理賠申請不屬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于是拒賠。王女士認為,出險的情況是宮外孕、卵巢妊娠,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是采取列舉方式載明的免責條款,而自己的情況不符合該條款所列舉的事項。為此,王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并認為原告所出現的保險事故屬于免責條款載明的內容,其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告作出拒賠決定依據的是保險條款:被保險人懷孕、流產、分娩、墮胎、避孕、絕育手術,本公司不負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其所列舉的六種情況之間既有并列又有包容,而且未載明關于宮外孕和卵巢妊娠的情況。
因此,應當確認涉案條款的第六條第八款是列舉式條款,原告所出現的保險事故不屬于責任免除范圍,被告應對原告做出保險理賠,給付原告保險金4000余元,案件受理費全部由被告負擔。這起賠付案的結果又與上一起不同,我們再來看看另一起與宮外孕有關的保險理賠案。
前些年,北京呂女士也因宮外孕住院,申請保險賠償時,保險公司稱宮外孕屬免責的妊娠范疇。
呂小姐咨詢醫生后得知,宮外孕是婦科急腹癥,不屬于產科范疇,雙方在賠付問題上僵持不下。隨后,該保險公司出于慎重起見,將呂小姐的案卷和訴求帶到公司總部討論。
后來呂女士接到業務員電話,稱保險公司已同意賠付其宮外孕手術治療的費用。呂女士最后領取了占總醫療費用50%的2000余元賠付(另一半已由社會醫保賠付)。
不過事后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表示:呂小姐的情況是個例。雖然近期不會對醫療補償保單中的妊娠免責條款進行修訂,但會要求保險業務員在向客戶解釋保單時,特別注意將宮外孕屬于妊娠免責范圍說清楚。
同一種宮外孕,三個被保險人卻遭遇了全然不同的結果。
據統計,大約50個妊娠中會有一個異位妊娠。此外,近年來,異位妊娠的發病率增加了一倍。因此,在醫療衛生保險中,因宮外孕引起的糾紛,不可避免地要由保險公司免除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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