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用人單位拒不繳納醫療保險的,將被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地稅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近日,市人社局網站公布關于修改《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的決定,修改后的試行辦法和2008年的修訂版本基本一致,僅對處罰條款作出一處改動。
據悉,此前新修訂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已向市民征求意見,其中涉及到廣州市城鎮職工醫保的一條是,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從10年延長到15年,才可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不過,關于這一點,修改版中并沒有提及。
記者查看發現,修改后的試行辦法中,對于單位延遲繳納醫療保險費用的,按日加收的滯納金由原來的2%。變為萬分之五。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金、滯納金的,由原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金、滯納金的,更明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地稅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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