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二手車按新車價投保,一旦發生事故,定損該怎么算?報案3個月,才等來定損結果,租車費用誰來承擔?
隨著近兩年我國機動車輛數量的不斷增加,機動車保險已成為我國財產保險業務中最大的險種,與此同時,有越來越多的車輛保險糾紛訴諸法院。自2009年10月1日新保險法實施以來,上海市一中院共受理車輛保險案件151件,其中77件涉及私家車,占51%。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召開私家車保險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氣會,對車損險合同中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提出了建議。
舊車投保時高保低賠怎么辦?
舊車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車損險是目前實務中常見的現象,即舊車按照新車價值繳納保險費,卻按實際價值進行理賠。保險公司的理由是車輛修理時使用新零件,所以應以新車價值投保。如果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車主獲得的保險金基本可以覆蓋修理費。但在車輛全損的情況下,則與預期的賠付會產生較大差距。
車主魯某投保時車輛已經使用了90個月,但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仍然約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6萬元來進行投保。保險期內,魯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經鑒定部門評估,車輛修復需7.4萬元。魯某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折舊率計算方法,事故發生時車輛折舊后的實際價值只有3.2萬元,現所需修理費為7.4萬元,應推定全損,只同意按照事發時車輛的實際價值3.2萬元進行賠付。魯某則認為,當時是按新車購置價投保的,現在保險公司只賠舊車價格,不合理。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中明確記載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計,也可以按投保時車輛的折舊價計,現雙方自行約定選擇前一種方案,并無不當,該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按照合同約定的折舊方法,出險時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已經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公司推定全損合法有據。雖然車輛是按16萬元的新車價投保,但事發時車輛實際價值為3.2萬元,保險法禁止財產保險投保人獲得超出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利益,所以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車損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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