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去年在原單位辭職以后就沒有再交過養老保險?,F在重新找了份工作,準備交養老保險,請問中間這段沒交的該如何處理,具體是什么流程?
答: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職工、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或者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該類人員,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都可以進行補費了。
不同條件職工繳費方法:
1.參保職工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并按規定加收利息。
2.靈活就業人員
已參保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
3.機關事業單位、國企職工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固定職工,本人自愿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勞動保障廳《關于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1996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補繳后,本人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但其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超過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其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定發放。
備注:對一些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若其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鎮戶籍,也可按上述規定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如果他們在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順延;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的,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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