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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不是逃責“保護傘”,工傷保險的性質

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認為,只要為職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因工傷造成的一切損失便與單位無關。而相當一部分的勞動者也認為,自己也不應就工傷所受損失再向單位找茬。實際上,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如果出現工傷,單位仍要擔責。

怠于申請工傷認定要擔責

案例陸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今年3月,陸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嚴重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陸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公司認為已為陸某辦理了工傷保險,基于工傷產生的賠償事宜應由陸某自己去辦,故一直沒有為他申請工傷認定。3個月后,陸某只好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并被確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4級。當陸某要求公司承擔申請鑒定費用及遲延申請工傷期間的工傷待遇時,卻被公司拒絕。

點評公司應當賠償陸某的上述費用?!豆kU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梢?,公司除了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之外,還有代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之責。

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能少給

案例今年1月1日,葛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前不久,正在上班的葛某被突然脫落的電風扇砸傷,花去醫療費用3萬余元,并落下6級傷殘。近日,葛某被認定為工傷,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取了相應費用。隨后,葛某因不能勝任原有工作而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認為,葛某治療期間并未參加公司任何生產經營活動,也未為公司創造任何經濟效益,且其損失已通過工傷保險得到彌補,故拒絕給予任何補償。

點評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即,葛某雖未上班也未創造效益,但公司仍須支付工資。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故即使葛某主動辭職,公司也應給予上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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