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曹女士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規避一些意外的風險,就給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這是保險公司經過體檢后得到的。曹女士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曹操在保險期間患上了急性心肌梗塞,被三家醫院確診。曹女士心想剛好有保險,算是不幸中的萬幸,隨即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明確答復:拒絕給付。保險公司認為曹女士雖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癥不符合其保險條款中關于心肌梗應同時具備的3項醫學指標的要求,故根據合同規定,如不能同時具備上述3項指標,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付的責任。
經過鑒定,曹女士患有心肌梗塞其實是比較難以投保保險的,所以她這的確有一個不符合保險條款的指標,但她聲稱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同時解釋心肌梗塞應該具有的三個醫療指標,并且她不知道醫療指標,因此該條款無效。特別是該份保險單在字面上沒有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作出著重說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險公司辯解說,訂立合同時,本公司將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口頭說明,該免責條款是有效的。
自2007年8月1日起,該標準的最大貢獻在于將保險醫學的評價標準轉變為臨床醫學,這對投保人更有利。根據記者的理解,許多以為自己代表的保險公司已經相應地修改了條款中疾病的定義和覆蓋范圍。
有鑒于此,律師認為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沒有得到重視,屬于格式條款,應當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謂的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也就是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預先給另一方準備的合同,在這里就是保險公司給投保人準備的合同,這種情況下,由于投保人處于弱勢,因此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對某些牽涉到切身利益的條款予以重點說明。周律師表示,保險公司所謂的口頭說明需要保險公司舉證,若無法舉證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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