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顯然,壽險受到許多消費者的青睞,但是很少有人真正了解壽險合同。尤其是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條款,由于條款的復雜性,很少有投保人會詳細分析和閱讀。保險專家指出,在購買保險時,保險條款的重要性不容忽視。過去,保險條款中隱藏了許多重要信息。以下是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一些常見條款。
1、不可抗辯條款
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是有利于保險人的規定。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實的,只能據此在兩年內拒絕繳納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抗辯期超過兩年的,權利喪失。
2、寬限期條款
對于分期交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3、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5、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后,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6、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后,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7、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后,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當然,完整的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條款絕不僅僅是上述的簡單條款,而且是上述的共同條款。如果你想知道更詳細的信息,請在申請保險前仔細閱讀人壽保險合同,然后決定是否申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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