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夏季的到來,氣溫逐漸上升,前一個時期,最高氣溫實際上達到了33攝氏度。眾所周知,高溫運行有一定的危險。為了給員工提供更多的保護,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司和企業應根據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的情況,給予高溫津貼、耐熱物品和及時的工作分配。
在實踐中,在高溫作業中仍然不時發生肆意侵犯工人特權的現象。在即將到來的夏天,勞動者如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也許可以給你以下啟示。
由于高溫,為了確保勞動安全,從事戶外作業的梁某要求經理出具降溫、防曬、解熱等防護用品和藥品。經理沒有答應,反而責備梁發現了錯誤。梁生氣時拒絕上班。公司隨后以梁某拒絕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為由終止了與梁某的勞動合同。
評析: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一方面,《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辫b于在高溫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職業危害,梁某因而有權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及藥品。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32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奔丛跊]有防暑降溫設施或高溫防護條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梁某有權拒絕冒險作業,公司不能以此為由給與處罰。
身體不適有權要求調崗
鐘女士患有腦血管性疾病,醫生曾對其一再叮囑不要在高溫下工作。近日,因當地天氣預報播出將連續一周氣溫較高,鐘女士遂要求公司領導調換崗位,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一個蘿卜一個坑”,實在無人可換。
評析:鐘女士有權要求換崗。根據全國總工會等部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第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的員工,應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的,應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應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員工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員工工資。
防暑費用不得沖抵津貼
去年,連續一個月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的豆某等員工發現,勞動報酬比上個月少了,經仔細對比,發現原來沒有了高溫津貼,遂要求補發,但遭到公司拒絕。理由是公司已經向員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藥物和飲料,這些費用應沖抵高溫津貼。
評析:公司無權以防暑物品費用沖抵高溫津貼。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特定溫度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即高溫津貼與防暑費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單位已經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藥物和飲料,也應當依規定及時以貨幣形式足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中暑傷亡當按工傷論處
去年,刁某在高溫下作業時因嚴重中暑而栽倒在地。事后,經住院治療,用去2萬余元醫療費用,并落下九級傷殘。由于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刁某遂要求公司給予工傷待遇,但被拒絕。理由是在同樣環境下他人并未出現中暑,表明刁某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故不屬工傷。
點評:公司應賠償刁某工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因體力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包括“中暑”。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積極對職工職業性中暑進行診斷鑒定。在高溫、高濕場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經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勞動者,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工傷認定工作,使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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