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再保險是現在比較新型的一種保險,今天來介紹它的相關知識,它又稱任意再保險、局部再保險、臨時分支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通常沒有再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針對特定的保險業務(如巨額風險,或者個人保險業務超過一定限額)。需要再保險的,只能臨時與再保險公司協商,一切有關條件必須臨時決定。
臨時再保險要求在短時間(通常是一個月或四十天)內支付保險費。這種業務一般不扣除準備金,也不計算凈利潤手續費。這種再保險業務通常用于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超過其自留金額和合同再保險金額時。再保險金額通常是其全部超額。臨時分支機構支付的保險費一般高于合同分支機構,這是因為雙方沒有事先訂立合同。再保險公司應當將臨時再保險的條件、負債和費率逐一詳細通知再保險公司。
再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條件提出異議,并可以表明是否接受最終的臨時分支業務(或者一定比例)。這樣,再保險公司就可以選擇自己的業務質量,再保險的條件也應該暫時協商。因此,在安排這種業務時,事先要有充裕時間,以免保險責任已經開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發生損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經濟損失。臨時分保是對固定分保的一種補充,往往由于業務數量較少,對保險的時效和限額事先難于掌握,單獨安排合同也不經濟,才不得不采用臨時分保形式。
臨時再保險的特點;第一,自由選擇度大。
臨時再保險關系中的雙方對每筆再保險業務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分出公司對于業務是否要安排再保險,分出金額多少,選擇的險別和費率條件都可以根據自身所承受的危險責任累積程度以及自留額的多少來決定,同樣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調整再保險的條件,也完全可以視業務的性質,本身可承擔的能力以及已接受業務的責任累積,自主決定靈活洽商,無任何強制約束。
第二,適應性較強。
臨時再保險以一張保險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協議,業務條件清楚,適應性強。它不僅對于高風險的業務,諸如石油勘探責任險、航空險、地震、洪水以及戰爭險都是適用的,而且為超過合同限額以及合同除外的業務安排也提供了分散風險的渠道,另外對于新開辦的,數量少、業務不穩定或規律性較難掌握的業務也創造了責任分擔的條件。采用臨時再保險形式分保時,既可按比例責任分保,也可按非比例方式分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的責任,具體有成數臨時再保險、溢額臨時再保險和超額賠款臨時再保險,可見其適應性較強。
第三,逐筆審查,手續繁瑣。
雖然臨時再保險的時候有很多的方式可以使我們進行投保,據了解可以通過電話、電報、電傳或信件就再保險條件和相互責任達成一致,但分立公司往往需要等到分立公司的肯定答復后才能確定其最終風險責任。分入公司即再保險人也需仔細審核后,才能決定接受多大百分比或多大金額的分保業務。至于合同條件的更改,也需征得再保險人的同意,只有在再保險人正式復證后,合同才成立。有時再保險分出公司往往要聯系數家再保險分入公司,將業務安排妥當后,才能承保原保險業務,這往往會使其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至今臨時再保險形式仍在世界保險市場上得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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