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其實是比較麻煩的一件事情,據小編了解它已經擴展到保險領域。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購買的保險和賠償是否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我們的理解,保險合同中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款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償金等項目。但是,與這些保險合同有關的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后共同財產,取決于具體情況。
除非保險合同與夫妻之間有特別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入、現金價值和養老金都是婚后共同財產。在保險案件中,專業律師認為保險單支付的保險費屬于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隨時要求退保,并且獲得保險公司退還的保險費。假使保險繳費不在婚姻關系續存期間,那么保單退保的所有費用屬于投保人個人財產,不應予以分割。
也就是說,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如果配偶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選擇退還婚前保險,退款應按照《婚姻法》關于個人財產的有關規定分配。
相比之下,各類保險金的歸屬不確定性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雙方實際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應當歸入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假使養老保險金與醫療保險金是婚后取得,那么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很多情況下,保險關系中并不存在夫妻關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問題,因為保險金不能作為財產來分割,它屬于受益人。如果夫妻一方作為指定受益人獲取的死亡、傷殘保險金,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
保險公司法律法規部門的有關人士指出,人身保險合同有三方: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從財產分配的角度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誰,保險費應當屬于誰。保險受益人死亡的,保險費由受益人的近親屬繼承。就拿終身壽險來說,死亡受益人是誰,那么死亡保險金就是誰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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