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人問:什么是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能否繼續執行?專家回答說: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活動中依法對具體事件的處理。
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都有規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遇有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二、有人問:什么是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應具備哪些條件?專家答:強制執行是一種法律制度。這里專指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非訴訟行政執行。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對已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行為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的理由,主要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分的書面決定;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法定期限為三個月;必須有強制執行的內容和強制執行的理由,即必須違反行政處理文件中規定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義務執行。這一定是因為作惡者故意拖延并拒絕履行處置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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