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女士和丈夫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兩全保險及其附加重大疾病險,后屈女士被診斷為乳腺癌并入院治療,因保險公司拒絕賠付保險金,屈女士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一審判決原告屈女士因沒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而敗訴。
2009年5月21日,屈女士和丈夫遲先生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兩全保險及其附加重大疾病險,被保險人為屈女士,保險金額3萬元。今年4月,屈女士被醫院診斷為乳腺癌;花費醫療費4萬多元。今年5月,屈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屈女士投保前患有疾病,不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屈女士認為,投保單中告知事項系保險公司職員代為填寫,并非其本人真實意思。
對此保險公司認為,屈女士患有膽囊炎、腎結石、腰椎增生疾病、有闌尾切除手術病史以及每日存在吸煙飲酒習慣,均未按照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據此,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解除保險合同,并對解除前的保險事故不予賠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保險單告知事項中,對于是否吸煙、是否飲酒、是否曾患有膽囊炎、泌尿系結石疾病等問題,屈女士均作出否定回答,但在屈女士的病歷中,許多病癥均有記載,且有飲酒吸煙習慣,上述記載與投保單中告知內容不符。據此,可以認定屈女士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作了虛假回答,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為此,保險公司對屈女士拒賠,并無不當。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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