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運人責任保險,我們之前已經做了幾期了,大家有興趣的可以下拉到頁面下方的拓展閱讀,直接點擊藍色的標題字進去就能夠看到詳細的內容了。
我們之前有跟大家說道承運人責任保險是什么,險種有哪些,如何理賠等等小知識。今天我們來給大家介紹介紹承運人責任保險為什么會成為一項強制保險的由來。
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承運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進行保險,由保險公司賠償旅客、貨主有關損失的制度。它是以承運人(投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強制保險制度。
道路運輸經營承擔著一定的營運風險,因各方面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是難以避免的。一旦發生重大、特大事故,就涉及有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目前我國的道路運輸經營規?;?、集約化水平還不是太高,企業資本還不是特別雄厚。從整體來看,我國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普遍面臨著一個在發生道路運輸事故后賠付能力不足的問題。特別是一些個體經營者貸款買車從事運輸經營,一旦發生嚴重事故,車毀人亡,根本無法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償。在道路運輸經營實踐中,這種因賠償問題導致的經濟糾紛大量存在,不僅損害了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也干擾了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影響了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交通部在報請國務院審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送審稿)》將賠付能力的要求作為道路運輸許可的一項重要條件加以規定,設計了保證金、擔保、保險三種具體賠付能力保證方式。在送審稿的審查過程中,有意見提出設立道路運輸保證金制度可能會增加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負擔,設立道路運輸擔保制度可行性不大,因此最終保留了保險制度作為賠付能力的保障,并參考1985年國務院制定的《關于開辦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審批權限的暫行規定》第八條關于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客貨運輸承運人責任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將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作為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的一項重要義務加以規定。同時考慮到普通貨物運輸經營的風險較小,對賠付能力的要求不及旅客人身傷亡、危險貨物發生運輸事故導致的危害大,故對其作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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