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1000元貨物丟失時,物流公司向物流公司索賠。但是,物流公司聲稱貨物沒有保險,物流公司只付150元。這對吳女士來說很難接受。最近,市民吳女士向本報報道說,去年12月中旬,她損失了??谝患椅锪鞴疚械呢浳?000多元,但一個多月后,由于物流公司只支付了150元,雙方仍未就賠償達成協議,吳女士覺得很難接受。
據吳女士說,去年12月14日,她從??谝患椅锪鞴具\了一批工藝品到廣州,價值超過1000元。然而,一周后,廣州方面沒有收到貨物。于是,吳女士讓物流公司查找,可物流公司稱他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因為公司都是按單發貨,但是不知道為何到了廣州時,就是沒有吳女士所發的貨。因此,吳女士要求對方賠償。由于吳女士當初沒有給貨物買保險,因而物流公司表示按照運費的3倍賠償,也就是150元。可是,吳女士不同意,認為自己的貨物莫名丟失,物流公司應負全責,她托運的貨物價值1000多元,物流公司應該按實價賠償。后來吳女士聯系了物流公司的老板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最多可賠償300元,吳女士不同意,稱如果物流公司不全賠,她就將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記者聯系了李先生,李先生確認了此事,他說,吳女士沒有為貨物購買保險,而物流托運單據也沒有具體說明吳女士最終托運的是什么,很難確定吳女士貨物的價值,因此雙方意見不一。李先生表示,如果問題真的協商解決不了,硬要對簿公堂,他們也沒有辦法。
對此,律師認為,吳女士與物流公司之間的關系是運輸合同。物流公司提供的托運單表明了需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各種權利和義務,履行了通知托運人的義務,具有充分的行為能力。一旦簽下托運單,就等于認同了合同條款。按照《合同法》第312條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賠償。當然,托運公司托運單上的賠償規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托運公司因為自己的重大過錯造成貨物遺失,應該承擔貨物的實際損失的賠償。本案中吳女士首先要做的是去證明物流公司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證明不了的情況下,自身又沒有投保,僅能按照合同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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