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他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公司不但未能續簽合同,而且未能將他的檔案轉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辦理失業登記,導致他失業10個月。在此期間,他多次敦促公司轉移檔案和登記失業。公司對此置之不理。但他去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尋求幫助。
調解人指出,企業有法律責任為員工簽發失業證,我們一起來看看相關的規定具體是怎么樣的,《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發給失業人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除了事業保險條例有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之外,小編了解到勞動合同法也有規定?!秳趧雍贤ā返?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該公司在長達10個月的時間內一直沒有為他辦理相關手續,導致了周游的損失?!妒I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即周游在失業的10個月里,可領取到失業保險金,而他沒領到。因此,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