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某廠45歲的機關干部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害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后出院,并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吳某推薦,與其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險,并辦妥有關手續。龔某在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癥的事實。次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經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龔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有癌癥并動過手術,于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并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二、案例分析
對于此案的處理,保險公司內部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意外險時雖已實際患嚴重疾病,但本人并不知道,而且對一般投保人而言,是否身患癌癥并不是自己盡了應有的謹慎即可了解的情況,尤其是癌癥初期一些癥狀是普通人很難察覺的情況在法律上,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須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客觀要件是指技保人未將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而主觀要件是指義務人的不實說明或隱匿遺漏是出于故意或過失。如果被保險人確實不知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而沒有告知,則看不出他存在任何過錯。在這種情形下,除非保險人能舉證對方的過錯,否則既然合同已成立,保險人應按合同條款承擔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被保險人投保之前患有嚴重疾病并接受過住院及手術治療,但因家屬和醫師的善意隱瞞,被保險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種疾病,導致在投保時未予告知。仔細推敲這種特殊情況,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準確地闡明觀點。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準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最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能對自己健康狀況有一個準確了解(患某種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種疾病。在前一種情況下,投保人對自己患何種疾病的陳述必須是一種觀點的陳述。在本案例中,龔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僅從他未聲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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