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居民保險意識不斷增強,很多消費者會購買一些健康保險,為自己未來增添一份保障。那么,您知道健康保險合同的一般特殊條款是什么嗎?
一般特殊條款是指個人健康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共同采用的一些特別規定
(1)年齡。不同年齡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狀況,年齡過高或過低都存在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險,因此年齡大小是保險人在決定是否承保時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險的承保年齡多為3歲以上、60歲以下,個別情況下可以放寬到0~70歲。此外,人的性別也有很大關系。通常,女性的期望壽命要長于男性,健康狀況也要好于男性,從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險時的保險費率要較同齡女性高。
(2)體檢條款。它允許保險人指定醫生對提出索賠的被保險人進行體格檢查,目的是使保險人對索賠的有效性做出鑒定。體檢條款適用于殘疾收入補償保險。
(3)觀察期條款。僅僅依據病歷等有限資料很難判斷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是否已經患有某種疾病,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帶病投保、保證保險人的利益,保單中要規定一個觀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間,被保險人因疾病支出醫療費或收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只有觀察期滿之后,保單才正式生效。也就是說,觀察期內發作的疾病都假定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險人根據最大誠信原則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如果在觀察期內因免責事由造成保險標的滅失的(如被保險人因病死亡),則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如果保險標的沒有滅失的,則由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決定是否續保,也可以危險增加為由解除保險合同。
(4)等待期條款。所謂等待期(WaitingPeriod),也稱免賠期間,是指健康保險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導致的病、殘、亡發生后到保險金給付之前的一段時間。健康保險的保險合同在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條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約定,時間長短不一,短的只有3、5日,長的可達90日,比如疾病保險的保單中都明確規定,被保險人自患病之日起,直到約定的等待期間屆滿以前,不能從保險人處獲得任何給付。一些意外傷害保險的保單中也有這種等待期間的約定,但一般等待的期限比疾病保險要短。等待期間的提出,既可為保險金申請人準備資料、申請保險金提供了充足而有效的時間。對保險人而言,等待期的約定,第一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借輕微的疾病或小的醫療費支出坐享給付,同時防止道德危險發生引起嚴重的自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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