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佳木斯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及使用范圍
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時均未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可以按以下條件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停繳公積金的;
4、戶口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提前結清一次性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的;
6、職工死亡的。
對住房進行裝修、裝飾、中修、小修及為其他職工提供質押擔保等情況不能提取公積金。
除職工申請注銷公積金賬戶外,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應按時足額繳存公積金12個月以上,且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
二、佳木斯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限和額度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審批額度按其確定的時間提取上一年度同月公積金余額,提取金額以仟元為界,同時不得超過房屋所支付價款。購房(住宅)包括:期房和現房(二手房)。
2、符合第2、3、4項規定提取公積金的,可提取職工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公積金賬戶。
3、提前結清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職工提取的公積金直接轉存到借款人的還款賬戶內,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貸款本息結清額。(以千元為界)
4、依照第6項規定即職工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無受遺贈人的,職工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納入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個人公積金賬戶。
5、公產房轉私產提取公積金不得超過所支付的價款。
6、棚戶區改造動遷回遷的提取公積金不得超過預支付的價差部分。
三、佳木斯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限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辦理提取時,可憑相關手續一年內申請辦理。
2、離退休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停繳公積金的、戶口遷出佳木斯市及出境定居的,在批準之日起即可辦理。
3、提前結清一次性償還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并轉存到貸款人的還款賬戶內。
4、職工死亡的,即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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