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和司機應當承擔公交車傷害的醫療費用和損失。但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4000元非醫療保險藥品,被保險人也拒絕賠償,那么誰來付錢呢?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非醫療保險的藥費。6月21日,在陳某的帶動下,商某乘坐的城鄉公交車從忻州市荔枝區經忻州市紅十字醫院前區前往忻州市區。當公交車沒有停下來時,車門開了,商某摔倒了,下車時受傷了。交通管理部門證實陳某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經法醫學鑒定,傷殘10級,所花費的費用也是非常之多的,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住院費用24138.79元,隨訪治療費用5000元。
肇事車為陳某所有,掛靠在新洲城市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去年11月,該車每人每座投保了10萬元的公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
保險公司稱,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傷者醫療費應該扣除非醫保用藥。
法官:收了高額保費就要擔高風險
今年11月,新洲法院受理此案,經審理認為,陳某的行為違規,應承擔全部責任。而陳某以掛靠形式從事客運經營,故新洲城市公汽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非醫療保險藥品,法院認為,為了控制醫療保險藥品的開支,醫療保險限制了藥品的適用范圍。本案中的保險合同是商業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高于醫療保險費,投保人對保險理賠的利益期待也高于醫保,扣除非醫保用藥無道理。經核定,此次非醫保用藥費用為4000元左右。 昨日,法院判決,包括4000元的非醫保用藥費用、誤工費等共計56683元,均由保險公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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