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理賠是現在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問題,最近巧合的是,不久前,孫女士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合同》也遇到了意外保險賠償的拒絕問題。孫女士在三年前投保了10000元的意外險,她按期付款。幸運的是,沒有發生事故。2004年6月,孫女士因為睡覺落枕去醫院就診,醫生診斷為落枕,頸背肌筋膜炎,無外傷,由于不是很嚴重并未入院治療,只是看了門診,連同掛號費總共210元。隨后,孫女士去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是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孫女士不能接受這樣的決定。她認為,意外傷害是由外部、突然、無意、非疾病客觀事件直接和單獨原因造成的。據此解釋,晚上睡覺落枕,首先是外來因素造成的,突發的,自己不愿意發生的損害事故,而且這也并非是疾病,至于診斷結果頸背肌筋膜炎應當是由落枕引起的,即使頸背肌筋膜炎是疾病,也是先由落枕這個意外事故引起的后果,所以理所當然符合意外的定義,卻為何會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呢?
作者聯系了相關保險公司,索賠人解釋說落枕是一種疾病。根據投保人提供的病歷,枕頭為頸背部肌筋膜炎。落枕實際上是我們的中醫術語,也是我們的俗稱,而頸背肌筋膜炎是通常的西醫稱法。只是一般在很多人的傳統觀念中,都不認為落枕是疾病。其實落枕的誘因有很多,睡覺姿勢不對,來自于外力的非正常壓迫,受風受寒都可能導致落枕。
此外,意外傷害索賠還有一個重要的依據,即確定這種傷害的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原因是否由事故引起,例如,一個人的車禍造成的骨折,我們判斷車禍是外部的、突然的、非疾病的因素。這不是被保險人的意愿,而且導致了骨折的后果,構成了有必然聯系的因果關系,那么意外傷害理賠的前提便成立了。而在該案例中,并無法判斷孫女士的落枕存在這種有必然聯系的意外傷害因素,故無法按照意外傷害的約定進行賠付。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