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固定值保險?我們一起來對于這一保險做一個簡單的了解吧,不定值保險是指僅規定保險金額而不規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按照發生時的保險價值賠償保險金額。
對于不確定性保險,保險人和保險人事先只約定最大賠償限額的保險金額,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估計留待保險事故發生后需要確定賠償金額時再進行。一般財產保險,特別是火災保險,采取固定值保險的形式。
不定額保險是有一定的特征的,我們需要了解的就是它的特征就是保險標的的損失是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計算的,而標的物的實際價值通常由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決定。保險事故再次發生。但是,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如何變化,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都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僅賠償實際損失;如果實際損失大于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某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造成了全部損失,若該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前的市場價格已低于訂立保險時約定的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有權按該標的的全部實際損失(即該標的發生事故前的實際價值,低于保險金額)支付賠償;若該標的當時的市場價格高于約定的保險金額,則保險人按約定的保險金額支付賠償。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梢杂赏侗H撕捅kU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業內人士把上述規定中的前者稱為定值保險,后者稱為不定值保險。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任何一個保險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可以選擇定值保險,也可以選擇不定值保險。實際上并不是這樣。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險;其他險種只能是不定值保險。
我國企業財產保險常用的險種有四個: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
財產保險和財產一切險的格式條款對于保險價值,按照不定值保險,確定為“損失當時的市價”,即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條款》和《財產一切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
基本險和綜合險的格式條款對于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則按照定值保險,確定為“出險時重置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這在實踐中發生很大的問題。
假定某企業有一臺機器,購置時價值是100萬元,投保時經多年折舊,實際價值為20萬元,投?;倦U或綜合險,如果被保險人按機器的實際價值投保,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一旦發生部分損失,假定損失2萬元,保險人按不足額比例賠付,只賠4千元;但如果被保險人要足額投保,保險金額為100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要賠100萬元。這如何是好?還是上例,如果投保財產保險或財產一切險,就不會發生麻煩。
可見,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不能隨意約定,只能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他險種,如船舶保險、汽車保險,都一樣。
那么,貨物運輸保險為什么是定值保險呢?因為投保時貨物的實際價值,即市場價格,不能確定。貨物的市價在起運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樣的。如果價格一樣,商人就要做賠本買賣。所以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但這個約定不是沒有約束的,一定要保險在合理的范圍內約定。
還舉上例,假定有一臺舊機器,要從甲地運往乙地,重置價值100萬元,投保時起運地市價20萬元,運費4.98萬元,保費0.02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把保險價值定為貨價加運費和保費,為25萬元。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定為25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賠25萬元,被保險人并沒有額外得益。如果被保險人要提高保險價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沒有約束,其合理的范圍是在30% 以內。上例中,被保險人可以把保險價值提高10 ,為27.5萬元;也可以提高20 ,為30萬元;還可以提高30 ,為32.5萬元。再多就不行了。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相應提高27.5、30或32.5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額。賠付金額中超過25萬元的那部分,涵蓋了被保險人的其他商業費用和部分商業利潤。
總之,固定值保險適用于貨物運輸保險,非固定值保險適用于非貨物運輸保險,這是由不同類型保險的特點決定的,不是任意的?!侗kU法》的有關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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