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作為長期住房儲金,其資金來源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單位按照職工的工資水平和單位繳存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是職工本人根據本人工資水平和個人繳存比例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由此可見,職工需要繳納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歸職工本人所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職工本人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從賬戶中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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