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代位求償權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是財產保險中一項重要的原則。代位求償權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積極保障的意義:
1.更可靠的賠償保證。被保險人可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資信,這往往是其他責任方所無法比擬的。
2.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于其賠償金額,超出的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3.在獲得保險賠款之前,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求償權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于保險公司。但是,被保險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還必須保證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不致因其行為而受到損害。例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能同第三者責任方達成任何賠償決定或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被保險人將失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
此外,被保險人還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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