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2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等險種。入院治療期間,肇事司機趁機逃跑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第五條免責約定?律師認為并不屬于保險合同第五條所規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讀者王某:其子在上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當場死亡,該肇事司機同時也受傷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還未下來之前,肇事司機在入院治療期間趁機逃逸了。后經查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20萬元的商業三責險等險種,均在保險期間內。現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合同約定第五條中規定駕駛人逃離事故現場免責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請問律師,此種情況商業三責險該不該賠?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楊雪律師解答: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入院治療期間趁機逃跑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第五條免責約定?律師認為并不屬于保險合同第五條所規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理由有以下兩點:
其一,依據保險公司所指的保險合同第五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該條款是指,肇事司機駕駛肇事車輛或遺棄肇事車輛,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逃離事故現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肇事司機并非在事故現場時逃離,而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之前,肇事司機入院治療期間趁機逃跑的。因此不屬于保險合同第五條的免責約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其保險責任。
其二,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的是格式保險合同,其第五條的約定系格式條款。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據此,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不利解釋原則,保險公司的解釋也不應采納,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其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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