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疾病保險”的索賠被駁回的消息引起了許多消費者的注意,事件的主角是一個初三的學生,他在初中第一天在學校買了保險。扁桃體切除術后,保險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投了疾病保險為由拒絕索賠。一直以來,帶病投保都是保險行業的敏感問題,尤其在理賠方面,被保人最終都很難獲得索賠。那么是否帶病就不能投保?若能,要注意哪些問題了?我們來看看帶病投保相關理賠問題。
1、對疾病進行保險并不一定是不可能的溢價或增加。投保時,被保險人如實填寫保險單上的病歷,經核實情況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投保,或者可以提高某一保障項目的保險費,或者以告知的疾病為例,保險責任除外。
“許多主要疾病與一些常見疾病密切相關,如慢性乙型肝炎,這在醫學上已被承認與肝細胞癌有關,但不一定導致肝細胞癌,”保險公司解釋說。如果客戶有乙肝病史,但是想要購買長期疾病保險,那么保險公司也可能會采取上面兩種方式來進行承保。”
2、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病情,易引發理賠糾紛
投保人如實告知既往病史等極其重要,這往往也是理賠糾紛的爭議點。按理說,保險公司在核保環節,需要掌握投保人的體征信息。但對所有的投保人進行全面的體檢成本較高,基本不太現實。比如說,有的腫瘤長在身體某個隱秘部位,很多時候要做CT或者核磁共振才能檢查出來。一般來說,投保時還是多以投保人自身的誠信為主。
我國《保險法》規定,“對于健康險而言,投保前已有的疾病和癥狀,不在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也有專門的核賠部門,如果在醫院了解下來,客戶有相關病史而提前又沒說,最后是有理由拒賠的。
并非所有帶病投保超過2年的案例都能成功索賠,而是需要依情況而定。
事實上,有些疾病潛伏期很長,短時間內可能自身都無法察覺,因而在投保時由于自己并不知情,也就無法從實告知,這種便屬于無意識帶病投保。這種情況下,如果兩年內,被保人病情表現出來并開始惡化,最后導致需要賠付。保險公司知情后,有權將合同解除。如果投保滿了兩年,保險公司基本不會因為當初沒有發現病史而拒賠。
若不是無疑是帶病投保,而是故意隱瞞,那么一旦被保險公司查出,即使投保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仍可能將醫療記錄作為證據而拒絕賠付。
保監會發布《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按照長期健康保險要求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保險公司可以首次以適當的保險覆蓋面形式減少保險金額,從而控制公司的經營風險。目前,蕪湖、寧波等地已開始試點,但廣州尚未進入試點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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