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消費者抱怨,投保容易理賠難。其實,保公司是否予以理賠,很大程度與保險生效設定的條款有關。比如,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要確認保戶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觀察期內,以及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是否在索賠條件內。有時候,消費者會因為自己沒看清保險條款而未獲得保險保障權益。
投保健康險需看清觀察期對于保戶的每份健康險,保險公司都會根據法律規定設一個合理的等待期,也叫觀察期。觀察期是指在疾病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等健康險中,保戶首次投保時,從合同生效日起的一段時間內,被保險人患病所發生的費用,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對不同種類的疾病健康險,保險公司對于觀察期的規定也有所不同。通常短期住院類醫療險的觀察期是30天或90天,而重疾險的觀察期為90天或180天,也有一年的。特殊情況下,例如在2003年北京出現非典疫情的時候,相關保險的觀察期曾經縮短到10天。如果保戶在觀察期內患病出險,將得不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觀察期的設置,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更多誠信保戶的利益,有效防范帶病投保的現象。有少數保戶在自己身體健康時不愿意購買保險,當身體出現問題時,馬上主動向保險公司投保,并刻意隱瞞病史,以為購買保險后即可享受住院報銷等賠付。如果保險公司理賠了,就損害了其他誠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而設立觀察期后,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病因進行判斷會更為方便,無需保戶舉證病因發生時間,能從源頭上防范道德風險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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