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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醫療保險合同中疾病主要指哪些?商業醫療保險中的疾病具體指哪些?

網友提問:商業醫療保險合同中疾病主要指哪些?

專家提醒:

商業醫療保險合同中疾病的構成有三個要素:

(1)疾病是被保險人自身內在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明顯的外來原因所引起的(明顯、劇烈的外來原因引起的疾病應稱為傷害)。

(2)疾病不是由長期存在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偶然的原因引起的。

正常人因規律性的原因引起的痛苦與不適,不屬于商業醫療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例如,人進入老年人后,機體衰老引起的體力衰弱、記憶力減退等不適狀況不屬于醫療保險所指的疾病。但因衰老而感染的疾病是屬于承保范圍之內的。

(3)疾病是身體由健康狀態轉入不健康狀態。

先天性的缺陷和保險合同訂立前的疾病,不屬于醫療保險的承保責任;某些病在保險合同訂立前沒有發生,在合同訂立后的保險期限內發病時,就屬于醫療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本文標簽: 人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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