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茂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本市失業保險領取標準及條件作出了新調整,據悉,茂名失業保險領取標準將從2015年5月份起將本市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標準統一由原每月808元調整為每月968元,調整后月增加160元,具體見如下內容:
廣東茂名失業保險領取標準:
此次調整,是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九條關于“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計發”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關于“全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1010元/月調整為1210元/月,調整后的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5月1日起執行”的規定而實施的。
廣東茂名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在茂名的失業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照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1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限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市人社局表示,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需要繳費;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向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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