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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讀者:我在本市某開發小區一家合資企業上班,現已工作滿5年,單位一直為我繳納失業保險費。今年4月份單位因故與我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請問,我應該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記者從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了解到:《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對失業人員失業后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問題有明確說法。《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二)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三)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四)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前款第(三)項所述中斷就業,是指非因失業人員本人原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一)失業前連續繳費滿1年、累計繳費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二)失業前累計繳費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三)失業前累計繳費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四)失業前累計繳費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五)失業前累計繳費滿5年及5年以上的,累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1個月,但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為24個月。在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制度以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視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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