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根據中國保監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根據該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遵循補償原則,不論被保險人投保了幾份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只能報銷一次,這樣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取不當利益。因此,若投保了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并不能重復報銷。例如,某人既投保了社會保險,又投保了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因住院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為3800元,如社會保險已經報銷或承擔了3420元,則保險公司僅就其未報銷的部分380元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而對其已經報銷的部分3420元不承擔責任,如果保險公司再次重復報銷,其就會因保險而獲取不當利益,這違背了保險的原理。
在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中,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因而與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沒有關系,被保險人只要證明已經發生了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不論醫療費用的數額是多少,保險公司都會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因此,在定額給付醫療保險中并不存在醫療費用能否重復報銷的問題。在保險實務中常見的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為住院津貼或補助等。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不要重復購買
由于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因而作為消費者在購買醫療保險時,首先應區分醫療保險的性質。若是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已經投保了社會保險或享有公費醫療以及已經投保了其他保險公司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沒有必要再去投保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重復投保只會花冤枉錢,建議可以考慮投保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如針對住院或手術津貼、補助等設立的險種。
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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