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財產保險核實員的日常工作中,我們會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被保險企業的保險金額只是根據上一年的保險金額進行復制,有些甚至沒有改變小數點后面的數目,甚至有些甚至沒有改變。多年來,保險公司一直在保證這一數額,根本沒有變化。事實上,我想指出的是,在確定保險金額時仍然存在一些誤區。
根據近十年中國經濟的發展,每個企業都在不斷發展,甚至有些企業也在快速發展。當然,企業的財產積累速度不會停滯。這樣,當這些企業投保時,保險金額將持續到去年的保險金額。當他們投保時,他們的資產必須遠遠超過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其中一些甚至翻了一番。因此,這里有一個問題:在確定保險金額時有哪些誤解?
這里,我們需要討論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這兩個概念。保險價值的確定是以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為依據,是計量保險金額和確定損失賠償額的基礎。而保險金額是依據保險合同,保險人對企業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當保險價值大于保險金額時,就稱為“不足額投?!?,而保險價值小于保險金額時則稱為“超額投保”。一般由于疏忽失誤或者企業抱有投機心理的主觀故意行為,這兩種情況在企業投保時均有可能出現。而主觀故意行為的動機各有不同,選擇“不足額投?!钡目蛻魰M澥∫徊糠直kU費,而選擇故意“超額投?!钡钠髽I則希望在出險時能得到多于保險財產價值的賠償。然而實際上,不論企業是出于何種目的選擇“不足額投保”或是“超額投?!?,都是企業步入了投保誤區的一種表現。
首先來講“不足額投?!薄F髽I選擇不足額投保時,如果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是按比例賠付的,即:損失金額×保險金額/保險價值,賠償金額與損失的差值視為投保企業自保。還是舉例說明一下比較清楚:比如A公司像前文所說的情況那樣,連續幾年的投保金額一直都是1000萬元。然而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與擴大再生產,新建了廠房、新購置了設備,在最近這次投保時,企業的保險價值已經達到了2000萬元,而企業在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沒有對保險金額進行調整,仍以1000萬元投保。投保后數月,企業發生火災,造成損失600萬元。最后經保險公司認定為保險責任,賠償金額為600萬元×1000/2000=300萬元。這個例子說明:企業不足額投保的后果是企業財產不能全部得到保險的有效保障,在出險時企業也同樣是不能獲得全部損失額的賠償。如果企業為了省下一點保費而選擇“不足額投?!保瞧髽I帶有很大風險隱患的投保誤區。
其次再談“超額投保”。這是另一個關于保險金額的投保誤區。在發生保險損失時,這種投保方式除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欺詐行為使保險合同至始無效外,保險公司只按發生保險損失時的實際價值賠償。比如企業財產的保險價值1000萬元,企業按估價投保的方式確定保險金額為1200萬元,本以為如果發生保險損失,保險公司還能多賠一點。但實際上,發生保險事故后,如果全部損失,則保險公司最多只依據損失時的實際價值賠償1000萬元。也就是說,企業多支付了超額部分的保費,卻不會得到保險公司對超過保險價值部分的更多賠,是真正意義上的“得不償失”。
保險建議:企業投保時必須盡可能準確地確認保險金額。既要防止保險不足給企業自身帶來的隱患,又要防止因企業財產保險金額的不確定性而造成的不必要的保險費損失。在這里還要特別強調的是,有些企業在投保時故意選擇大比例“超額投?!钡姆绞较虮kU公司投保,那么這種投保行為不但不符合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也是各家保險公司為保護其他客戶利益而重點防范的道德風險因素之一,并且,在有欺詐行為的前提下即使簽訂保險合同也是無效的。通俗一點來說,合適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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