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消費者會為了保險金額和保護程度而重復投保多種險種。那么,消費者能否在重復保險后得到重復賠償?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它取決于保險的具體類型。不同類型的保險,重復賠償的可能性也不同。
<P>一、大多數保險不能重復償還:1。根據房產保險的原則,實際財產損失小于保險金額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家庭財產保險與普通人壽保險的區別在于當人壽保險理賠時,會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進行賠付,如果多家公司投保,則理賠金額也會疊加,這遵循的是“生命價值無法考量”這一原則。但是家財險則不同,由于投保的是財務,財務的價值都能夠精確計算,所以即使是在多家保險公司投保同一物品,理賠的金額也不能累計疊加。而是會按照實際損失值在各家投保公司之間按照投保額比例進行比例式補償,最終賠償總值始終無法超過實際損失金額。因此,消費者在為自己的財物購買保險的時候,不用多處投保,找一家信得過的保險公司投保即可。2。醫療費用保險、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費賠償主要以發票為依據,賠償金額一般低于實際成本,即使重復保險,最終賠償金額也不會超過實際成本。
正因為如此,在各家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保險條款中,均明確要求提供醫療費原始憑證作為獲取醫療費賠償的必要條件,復印件或其他收費憑證均不被受理。投保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該類保險,也只能依次向各保險公司逐一理賠,最后獲得賠償金總額不會超過實際花費(以發票為準)。
3.人身意外險,總的來說,意外險的賠付總費用不過超過意外醫療的費用,也就是說哪怕重復投保,最后拿到的理賠金也只是自己花費的意外醫療費用而已。如果消費者同時購買了幾家保險公司的意外險,在一家沒有賠完的情況下還就可以重復申請,直到理賠金額賠滿為止。但總額不會超過實際支出,第一家保險公司留存收據原件后,其他保險公司可接受分割單。此外,消費者還需要了解的是,人身意外保險條款中,不同部分的重復理賠原則也不一樣。
二、可以重復賠償的險種:
有償壽險是人壽保險中一種可以重復償還的保險。購買后,一旦消費者脫離危險,保險公司必須支付約定的保險金額,而不論損失的價值如何。如重疾險和壽險,意外所致的身故和全殘,可以投保多份,累計賠償。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損失補償型的人壽保險由于是對因疾病或意外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或收入損失而進行的補償,因此也就不會重復理賠,自然也就沒有重復投保的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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