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人們常常想:為什么醫療保險沒有保險,那就是沒有補償?為什么代理商在銷售時不說明清楚,等到索賠解決時再說條款沒有規定賠償?的確,隨著健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人們對醫療保險的需求不斷增加。但是,由于保險種類及產品種類較多,醫療保險也容易出現歧義和糾紛解決。
事實上,只要被保險人提前做好作業,醫療保險就不會像預期的那樣難保。
首先,被保險人應明確“疾病”在醫療保險中的含義。許多人錯誤地認為,在保險之后,他們可以申請賠償,只要他們生病住院。事實上,這是不對的。保險條款已經清楚地解釋過了。醫療險所承保的“疾病”,指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經過一定的天數后所發生的疾病。因此,保單上所謂的“預有疾病”,乃投保前已發生過的疾病,或與生俱來的先天性疾病,都不在承保范圍內。此外,經過一定天數后發生的疾病,即“等待期”的規定,指投保后九十天內發生的疾病,一般都不在理賠范圍內,以防投保人投保時已身患疾病。
其次,需要強調,投保人須將已患過的疾病的經過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而不要隱瞞病史。因為在投保醫療險時,保險公司會對產生疾病的因素嚴格審查,如投保人身體狀況和既往病史等,且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一旦投保人隱瞞病史,導致在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查出相關病歷,會對投保人提出解除醫療保單,同時連同主約也一起解除。如此,不但醫療費用無法獲得理賠,連同先前已繳的保費也無法退回,得不償失。
此外,我們的一生之中肯定會遇到生病的情形,所以投保的時候應優先考慮住院醫療保險。因為醫療風險主要是門診醫療風險和住院醫療風險,其中最重要的是住院醫療風險。住院醫療保險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之后再保險。因此,在購買住院醫療保險時,最好選擇具保證續保功能的住院醫療險,從而在續保時處于主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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