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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擔保遭強迫買保險,保險選擇

  濟南的老王在去年買車貸款的時候找到了一家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幫他辦理了保險和人身傷害保險。但是今年老王的事故發生后,他甚至沒有看到自己的人身傷害保險。老王怒氣沖沖地向擔保人提起訴訟。出乎意料,擔保公司給了他一份剛剛投保的“遲交”保險單。他想得越多,老王就越生氣,要再次起訴擔保公司。

  2008年8月,老王想買一輛北京岳陽汽車,并通過濟南一家擔保公司貸款。當時,擔保公司要求保險由其代理人辦理?!俺俗尷贤踔Ц镀嚤kU費外,擔保公司還特別要求老王支付912元的人身傷害保險。但令老王吃驚的是,擔保公司只給了他一張912元的收據,卻沒有給他人壽保險,老王當時并不怎么想。

  2009年1月底,老王記得他買人身意外保險是因為一起傷害眼睛的事故。但他去了擔保公司幾次,想弄清楚是否退還他的保險單,但老王將擔保公司告上法庭。

  雖然法院判決擔保公司在10日內把保險單正本與索賠憑證交付給老王??珊髞頁9咎峁┏鰜淼谋?,卻是在今年6月份才辦的?!拔叶际軅肽炅?,再買保險還有什么用???”老王越想越來氣,覺得擔保公司拖延投保時間,讓自己白白受了損失,于是再次把擔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擔保公司方面解釋,由于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所以無法查實老王的保險到底買了沒有,也不知道買的是哪一家的保險,只能重新為老王辦理了人身意外保險??杉幢闶侵匦罗k理的保險,也只花費了660元,而不是擔保公司曾經收的912元。但關于買人身意外險這個事情,老王與保險公司之間卻沒有任何合同約定。

  在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果代理人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則很難確定是否應當退還保險費或者是否應當賠償保險損失。律師說,委托辦理保險,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免因約定不清而導致糾紛。

*本資料所載內容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險知識之用;您所購買的產品保險利益等內容以保險合同載明為準。部分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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