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保險的人員知道,在簽訂保險合同并繳納保險費后,業務人員通常會提醒您,如果他們在10天內對保險不滿意,保險公司將無條件投保。
幾天前,范先生,一個公民,遇到了一個克制的問題。十月下旬,他為孩子買了個人意外保險。第二天,孩子爬上樓梯,傷了頭。當范先生跑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時,該公司對合同仍然猶豫不決,而且保險合同的有效性不確定,因此它不能解決索賠。保險公司應否賠償遲疑期間的意外事故?
保險公司不會支付第二天的保險費嗎?當時,銷售員小張告訴我保險有10天的延誤期。也就是說,在這10天里,如果我覺得這個保險不好,我可以隨時后悔,保險公司會退還所有的保險費。
讓范先生始料未及的是,簽完該合同的第二天,兒子就因為在上樓梯時不慎滑倒,造成頭部受傷,花去醫療費近1萬元。當時,范先生就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報案,要求理賠,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合同還在猶豫期內,范先生是否反悔尚無定論,保險合同的效力自然也處在不確定狀態,故其所遭意外傷害不能獲得理賠。
父母給孩子買保險,為的就是增加安全保障,哪可能隨隨便便退保。對于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說法,范先生表示不接受。
只要簽訂了合同,就必須承擔理賠責任, 通常,保險公司都是以簽寫回執后的次日開始算猶豫期。以范先生為例,他本人簽署回執的實際日期是10月21日,那么無論保單生成是什么時間,猶豫期都應當是10月22日至10月31日期間的10天。
范先生的孩子在10月22日出險,正好處于猶豫期的第一天。但是,不管在猶豫期的第一天還是最后一天,保險專家表示,范先生并未提出解除合同,決定保險公司必須承擔理賠責任。
只要保險合同確定簽訂,就證明范先生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般,壽險產品都有長達10天的猶豫期,在這期間退保,保險公司一般除收取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外,將全額退還已收全部保費。保險專家說,鑒于簽發保險單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簽收保險單則意味著該意思表示已經轉達到投保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事實上,范先生簽署保險單后,他和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有義務解決其后發生的保險事故索賠。另外,保險公司不能以猶豫期來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設立保險猶豫期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因一時沖動而作出購買保險的決定,這對投保人起到了緩沖作用。但是,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對尚處在猶豫期內的事故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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