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對于我們來說無疑就是一種災難,它是一種不可抗力,有很多的朋友們為了在火災發生的規避風險,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案情介紹:李某是一家具廠的私營企業主,辦廠之初就為廠子投保數十萬元的火災險。1997年夏天,因為電線短路,廠里發生了一起火災,幸虧報警及時,沒有釀成大的損失,只是燒毀了價值1萬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讓廠里員工整理好了保險索賠的全部資料,但由于事務繁忙,并且1萬余元對當時的他來說,又有點微不足道,李某便順手把索賠資料擱在了一旁。時間一長,便把這事給忘了。
到了2000年,根據相關的數據顯示市場上出現了一種比較繁榮的景象,導致了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廠子已瀕臨破產,接到訂單卻苦于沒有生產資金。這時候,李某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場火災以及那筆保險賠償金,就立即把那些資料找了出來。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不想,保險公司受理了李某的索賠請求后,很快就向他發出了拒絕賠償通知書。
案例研究:通過以上的案例情況我們可以發現李華應獲得超過10000元的保險賠償,這都是因為他對保險法缺乏了解?!吨袊kU法》第26條規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身保險,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边@明白無誤地提醒投保人,保險索賠是有期限的,李某的被燒毀的半成品家具屬于人壽保險以外的財產保險承保范圍,索賠期限應為兩年。李某的家具廠1997年發生火災,2000年才提出索賠,已超過了兩年的索賠期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理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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