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職員。今年五月,她為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險和住院醫療補助。當保險被保險時沒有通知任何疾病。保險公司以標準的形式承保保險。保險條款規定,等候期為3個月。規定在住院的前提下,同一疾病住院前后1個月的門診費用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
7月2日,王女士在常規體檢中發現慢性盆腔炎和子宮肌瘤。醫生建議住院治療。隨后,王女士在身體檢查的第二天繼續進行門診治療,并在9月份開始住院。出院后,王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重大疾病險和住院補貼的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事實上,購買醫療保險會有一個等待期,也稱為觀察期。目前,醫療保險主要分為重大疾病保險和一般住院保險。前者的等待期一般在90天和180天之間,后者的等待期多在30天到90天之間,具體各家保險公司的險種會略有差異。如果保險責任發生在等待期內,保險公司將不承擔理賠責任。
在2006年8月發布的現行有效的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規范了保險合同設立疾病保險責任等待期的行為。市場上,各家保險公司應針對不同的健康險產品,訂立不同時間的等待期,相應的費率也會有所不同。
上述王女士的案例中,大家對于案例中的一些情況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我們可以發現的就是盡管王女士住院接受治療是在3個月的等待期之后,但健康險所承保的風險實際應該為疾病的發生。王女士的疾病發現日在7月,其后馬上進行門診治療,即可認為保險事故是發生在等待期之內的。不過,等待期內疾病拒賠,并不意味著健康險保險合同失效。事實上,如客戶因等待期內的疾病未得到保險公司賠付,僅是指等待期內的疾病不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只要客戶以后發生的保險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仍會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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