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老何從沒想過七年前他開自己公司的車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使原來的公司和保險公司向法院索賠。最初,他的個人目的是調解自己,這導致了一個更復雜的案件。最近,這起保險合同糾紛已由普陀區法院成功調解。
2003年9月30日下午,100萬投資公司副總經理老河開車離開公司。離開公司不久,駕駛汽車的洪先生在十字路口摔斷了腿。根據交警,勞應對違反投降規定承擔全部責任。當時,他和受傷的洪先生都沒有通過公司投保。在付給洪先生20000多元住院治療費后,老何又付了20000元作為未來治療費用的補償。
幾年后,退休的老撾逐漸忘記了那一年的事故。出乎意料的是,2009年4月,洪先生因受傷而來到醫院去掉指甲。之后,他對受傷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道路交通事故傷殘構成10級傷殘。洪先生覺得當初私了時收的2萬元補償根本無法彌補自己身體傷殘的損失。當年11月,洪先生將老賀和百萬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去年3月,法院判決除老賀已賠償的4萬余元外,公司還應向洪先生支付賠償金共計7.5萬元。判決結果卻給百萬公司帶來麻煩。由于事故已發生了七年,當年的保單已遺失,公司僅有一張保險費發票,連當時發生事故的汽車也轉賣了,百萬公司想去保險公司理賠,就連基本的材料都無法湊齊。在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后,公司找到了老賀,希望他可以為這筆損失買單。而退休后的老賀身患癌癥,已無法承擔這筆賠償。
此后,百萬公司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履行保險合同,賠償經濟損失9.5萬余元。但保險公司認為,即便受理賠償,全部的賠償數額也在4萬元以內。
由于案件牽涉到保險專業領域內的爭議,法官咨詢市保險同業協會后,促成保險公司與百萬公司達成調解,保險公司同意賠償6.8萬元。百萬公司也明確表態,對于未能理賠到的損失也不會再向老賀追償了。
以案說法
問題: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之間的私了有何風險?
法官:私了在法律上稱為自行協商,處理得當是一種和諧高效、各方獲益的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也是目前提倡的一種處理簡易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方式。但遇到有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不要輕易選擇私了。受傷人員和肇事司機對損傷程度很難做到正確評估,如果低估了傷情,可能會延誤救治時機、影響日后康復,反而間接加重了雙方損失。在私了過程中,有的沒有固定好相關證據,有的沒有向保險公司報案,有的延誤請求保險賠償的時效,將造成日后索賠困難。
法辭典:
多余以上案例中所涉及到的相關法條,我們在這里特別的作出介紹,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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