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公司與當事人有保險合同糾紛是什么情況呢?我們一起來看一則具體的案例來了解相關方面的知識,它的價值只有一萬元,保險公司已經和客戶達成了賠償協議,但是當被保險人收到付款后,他懺悔并提出新的要求。為達到目的,當事人就吃住在保險公司辦公室,正常的辦公室秩序被破壞,矛盾激化。后經西安保險仲裁站上門設立仲裁庭,當天就開庭、結案。仲裁結果保險公司滿意,當事人更滿意。
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古老法律機制,人們不訴諸法院,而是訴諸私人機構。在中世紀,商人更喜歡這種方法,商人之間的糾紛由商界長輩仲裁,既快捷又方便,隨著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拓寬,保險糾紛也日益增多。在調解、訴訟、仲裁三種糾紛處理機制中,無論以調解、裁決或裁定結案,其生效的法律文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險糾紛的特點決定了仲裁是符合保險特色,解決保險糾紛的捷徑。這是因為仲裁最具公平、公開、公正原則;仲裁不公開進行,保護了商業機密,特別是有利于維護保險公司的形象,適合解決小額保險糾紛;仲裁方式靈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近日,筆者專程趕赴西安,采訪了首先將仲裁機制引入到保險行業的西安保險仲裁站站長、陜西省保險行業協會財險部主任陳。
據陳介紹,成立于2000年5月的西方證券保險仲裁站位于陜西省保險業協會。目前共有五名仲裁員、20多名仲裁調解員和20多名專家顧問。這些仲裁員和仲裁調解員中,既有從事金融工作的專門人才,又有教學科研機構的學者;既有從事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士,又有研究或熟悉市場經濟的教授和保險業內專家。
陳說,采取仲裁的形式既可裁也可調解,而且一裁終局,效率較高。當事人一旦達成了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仲裁協議,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裁決一經做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就所裁爭議具有終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決,當事人疲于應付的現象,也可能盡快從保險爭議中脫身。陜西某財險公司與西藏某一單位為一機動車賠償案件,關于修理過程中是否應更換汽車車頂,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這一案件,需要專業的保險知識、汽車修理知識。而且西藏車主不能在西安滯留很長時間,到法院去費時費力。后來通過仲裁站,在一天內,就完成了立案、開庭到執行的全過程,真正起到了解決保險糾紛“短、平、快”的作用。
幾年來,西安保險仲裁站做了大量的用仲裁處理保險糾紛的探索性工作。實踐證明,這種仲裁機制對化解保險糾紛特別是小額保險糾紛具有快捷、高效的作用。2005、2006年共簽訂保險仲裁合同80多萬份,合同價值近2000億元,共受理案件20多起,仲裁案件執行率達到100%。其中40%以上案件達到當天立案、當天開庭、當天執行。
西安保險仲裁局的工作得到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充分肯定。陳在2005年12月召開的全國保險業協會秘書長工作座談會上介紹了自己的經歷,全國各地的同事紛紛前來考察考察。在2006年召開的全國仲裁年會上,西安保險仲裁站的經驗,也受到了國務院法制辦有關領導的高度贊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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