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意外保險是現在很多的公司會為員工們選擇的一種保險,它不僅是一種簡單的員工福利,更是一種平衡公司和員工利益的手段。當員工發生意外傷害,尤其是人身傷害時,保險索賠幾乎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勞動爭議。所以當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具備《勞動法》知識和人力資源背景的時候,就能更好地幫助公司和員工把問題提前化解。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一、意外死亡保險費。被保險人死于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內,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數額繳納死亡保險費,解除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二、意外傷殘保險費,指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傷殘償付表》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該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
因事故致殘、前殘障人士,可以領取較嚴重工程傷殘保險金的,按照較嚴重工程傷殘保險金的標準繳納,但先繳納的傷殘保險金(傷殘保險金列于“傷殘”一欄)因投保前或免責項目而導致的“傷殘程度和支付規?!睉暈橐阎Ц秱麣埍kU金)予以扣除。同一被保險人的身故及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以該被保險人在該項保險下的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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