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國務院六部委聯合頒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次從制度層面設計了針對我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由于大病保險的特殊性,即使在發達國家,完全由國家承擔涵蓋國民所有醫療保障需求的制度也面臨諸多不可持續發展的障礙。
制度設計的四項基本原則
以人為本、統籌安排的原則從目標定位入手,重在強調維護人民健康權益,切實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的協同互補作用,明確“意見”的設計目標。
政府主導、專業運作的原則基于政府與社會和市場關系的角度,強調在政府主導下,通過制定政策、組織協調、籌資管理和監管指導等作用,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明確了“意見”的運作模式。
責任共擔、持續發展的原則是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重在強調大病保險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適應,通過政府、個人和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
因地制宜、機制創新的原則基于我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狀,重在強調遵循國家確定的總體原則框架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開展大病保險的具體方案和創新措施,同時完善大病保險承辦準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險長期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明確了“意見”的實施方法。
適應經濟水平的籌資機制
“意見”確立了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形成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險籌資機制。對于涉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資金來源、統籌來源和范圍,做出了符合我國國情和現實條件的指導性意見。
對于籌資標準,“意見”明確指出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籌資能力、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水平,以及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地測算和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即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尚不具備全國統一籌資的條件,只能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籌資標準。
對于資金來源,“意見”提出要從城鎮居民醫?;?、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年度提高籌資時統籌解決資金來源,逐步完善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
對于統籌層次和范圍,“意見”認為開展大病保險可以在市(地)級行政區域進行統籌,也可以探索全省(區、市)統一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