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旬的張女士投保了某壽險公司分紅型年金保險,每年繳費1萬元,繳費期間為5年。由于該險種的投保年齡上限為60周歲,于是在營銷員的提議下,張女士在被保險人簽名一欄中簽下了其女兒的姓名。而后張女士想要退保,卻被告知已超過兩年時間,不能退保,只能轉保。
2007年1月,年近7旬的張女士參加了社區中心組織的理財說明會。經相關人士推薦,投保了某壽險公司分紅型年金保險,每年繳費1萬元,繳費期間為5年。張女士繳費1萬元后,收到了該壽險公司營銷員送來的保單,并要求被保險人簽名。由于該險種的投保年齡上限為60周歲,在營銷員的提議下,張女士在被保險人簽名一欄中簽下了其女兒的姓名。
今年4月,張女士無意中向來訪的朋友提及所投保的險種,待朋友仔細研讀保單條款,張女士方覺得上當。投保時,營銷員推薦說該險種有雙份紅利,并且繳費滿5年就能收回本金。分析條款才發現,所謂的雙份紅利就是每年固定的生存金返還加上不確定的分紅,所謂的收回本金其實是要等到被保險人年滿75周歲,領取的滿期生存金。
張女士隨即致電營銷員要求辦理退保,營銷員則要求張女士帶被保險人去保險公司做簽名鑒定,并以這種代簽名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進行威嚇。5月下旬,應營銷員的要求,張女士和女兒去保險公司就欲辦理退保事宜進行協商。
營銷員表示,根據新《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規定,即便是代簽名的合同,只要超過2年,這保險已經是既成事實,不能退的!只能辦理轉保手續,即把投保人也改成我女兒!那么專業的東西我們根本不懂,只好順著他們的意思辦理轉保手續!張女士說。
去年10月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首次引入不可抗辯條款,即在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后,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必須在核保前以及合同成立2年內充分行使調查權,以了解投保人是否具有不如實告知的情況。對于長期壽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可避免一旦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以未如實告知的理由進行拒賠,從而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
事實上,不可抗辯條款的意義在于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限制保險公司濫用解釋權。上海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鐘明指出,有的保險公司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下,仍然收取保費保險事故不發生,則雙方相安無事;保險事故一旦發生,保險公司則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事實為由,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這樣的行為在國外稱為保險公司的逆選擇,一定程度上導致社會對保險業的信任度降低。
以上述張女士的情況為例,假設張女士的女兒在2009年1月后出險,保險公司就需要承擔理賠責任。如果這時候營銷員提出該保單為張女士代簽名無效,不欲承擔理賠責任,那么張女士可以運用不可抗辯條款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樣的情況才是不可抗辯條款運用的應有之義。鐘明指出,保險合同超過2年就是既成事實,不能退保的觀點完全是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曲解,只是營銷員拿來搪塞消費者的借口,保險誤導之巧舌如簧可見一斑。
****理財網在此提醒廣大保險消費者,代簽名問題歷來是保險投訴的焦點所在,在投保過程中需要明確的是:以人身標的為保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必須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如果已經出現代簽名,但確實又對這份保險有需求的,可以去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保險責任依然有效。代簽名超過2年,一旦出險,保險公司依據不可抗辯條款依舊要承擔保險責任。此外,不可抗辯條款不是不能退保、必須轉保的理由,消費者要了解不可抗辯條款的真實含義,避免被別有用心的營銷員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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