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保險業一直在快速發展,保險業的總資產迅速增加。與此同時,保險合同糾紛也有所增加,保險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條款不合理、代理人履行告知義務不足、投保人缺乏誠信告知。對此,建議從以下幾點防范糾紛:貨比三家,獨立選擇。很多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過多地依賴保險代理人推薦。其實買保險與買其它商品一樣,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需要的才是合適的。從多種渠道了解所需的保險產品,可以起到很好地參考作用。最后,消費者還是要切實考慮自己家庭的經濟情況、年齡結構、風險偏好等因素,自己做出獨立的購買決定。
特別地,我們需要提醒您,為了保障大家自身的利益,大家在投保的時候由保險代理人提供的保險方案只能作為參考依據,并且每個家庭和個人的安全需求是不同的。如何通過購買保險合理分配養老、健康和投資,是消費者自身最為了解的。實話實說,切莫隱瞞。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出險之后具備的主要原因,占全部拒保原因的80%。 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合同建立的重要原則,市民投保時一個不經意的 隱瞞,可能就會失去日后索賠的權利。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當消費者履行告知事實的義務時,他們必須在保險單上填寫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消費者只提供口頭信息,不填寫健康信息欄的,保險公司可以隱瞞病情為由拒絕賠償。
研讀條款,掌握術語。保險條款術語拖沓晦澀。保險代理人在銷售保單時,時常發生夸大保單的保障性與分紅性,刻意回避免責條款的情況。由于消費者保險專業知識還比較匱乏,因此對保險條款中的某些專用術語往往會想當然地去理解。
保險合同簽訂后,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應盡快研究保險條款,掌握保險術語的真實意義。例如,現金價值、初始成本與已支付保險費的關系、免除負債的可能情況、預期年化利率的結算、預期年化股利收入等。尊重合同,誠信投保。保險不能代簽名,是保險常識。有的保險代理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流程不嚴謹,明知被保險人不在場或不知情,而讓投保人代簽名;有的消費者投資型保險產品業績不佳,便以自己的保單是代簽名為由,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保。提醒廣大消費者,上述兩種做法都是不可取的。保單不能代簽名最主要是針對以死亡為保險責任的人壽保險。這項規定的本意是為了防止投保人為經濟利益惡意害被保險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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